国平律政集团旗下龙国平律师网(lgpls.com):法律法务诉讼,全心为您投入;委托代理咨询,竭诚为您服务;一流素质,一流水平;金牌律师,金...
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集团 | 法务咨询 | 英文 | 中文繁体
 
国平业务
劳动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平业务 >> 国平诉讼案例大全 >> 劳动案例
朱某诉汝城县盛鹏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来源:国平律师网 | 发布时间:2018-4-14 | 浏览次数:

朱某诉汝城县盛鹏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龙国平 国平律师网(www.gpls.top)
承办律师:龙国平律师; 选自:《龙国平律师案例集》;
律所: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被告、被上诉人):朱某;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告、上诉人):汝城县盛鹏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宋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经理:许某;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件概要: 

整个案件从劳动仲裁到执行完毕,主要包括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提请劳动仲裁。 

案号:汝劳人仲案字(2014)第07号: 

案由:朱某诉汝城县盛鹏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诉讼目的达到:裁决了申请人朱某与汝城县盛鹏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未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应当发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被申请人败诉。 

第二阶段:被申请人不服劳动仲裁向汝城县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案号:汝劳人仲案字(2014)第376号; 

案由:汝城县盛鹏矿业有限公司诉朱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目的完全达到: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并限期原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

第三阶段:原告不服继续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 

案号:(2014)郴民一中字第679号; 

案由:汝城县盛鹏矿业有限公司上诉朱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目的完全达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和仲裁裁决,至此代理人龙国平律师取得了三连胜。

第四阶段:被上诉人汝城县盛鹏矿业有限公司主动向劳动者朱某支付款项。 

被上诉人汝城县盛鹏矿业有限公司依调解书分两次在年底主动向朱某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

案后记: 

这是一个典型的劳动争议维权成功案例,帮助弱势劳动者走过了基本的法律程序,但毫无悬念,终将完满结局。 

本案公司至始至终都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而说是临时雇佣和雇工关系,一直拒绝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态度强硬,其代理人还提出当事人不是劳动法的主体,但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而申请人在龙国平律师的努力收集证据下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事实与理由,并且经历了汝城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汝城县人民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重检验,经受了考验,取得了三连胜,捍卫了劳动者(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代理过程中龙国平律师一直就是非常理性的,掌握了诉讼节奏,可谓是“掌控了”案件发展的基本过程,谈还是不谈,和还是不和,是么时候谈,什么时候和,而且双方并没有吵架等,代理人龙国平律师知道大局已定的情况下趁机在二审代理中直接要求法庭当庭判决上诉人败诉,断了对方的侥幸“念想”,特别是尽管在对方(上诉人)也知道“大势已去”的情况下仍然处做了适当让步(要知道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全额照发公司是一百个不乐意的),本着“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原则,从而最终实现了案件黄金分割点,达到了三方“和谐”,同意了调解,法院(法官)是感谢我的理解(本案是该法官的第一个调解成功的案例),以至于被申请人主动支付补偿款项,我方则不用申请执行,而且事后被申请人代理人许经理也表示接受教训,并感谢代理人理解,成了朋友,因而案件是非常成功的,实现了多方平衡,确实难得。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欧某某诉汝城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首页 | 国平简介 | 国平人生 | 国平集团 | 国平法务 | 国平业务 | 国平法系 | 国平律政大全 | 国平思维 | 国平天下 | 国平国度 | 国平律司律所 | 国平法库 | 在线留言
国平律政集团旗下品牌官网之国平律师网(www.gpls.top)又名龙国平律师网(lgpls.com);站长兼法律顾问龙国平律师;公众号:国平律师网;微信:lgplsw;QQ:188590598;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城关镇郴义路;邮编:424100;邮箱:long@lvshi.work;2014年10月1日创立,版权归国平律师网所有;信息资料,仅供参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技术支持,龙络科技。
《国平律师网》秉承:国平律政,诚信敬业;法治正义,科学文明;倡导:绿色上网,文明上网;举报监督电话:18207359898。湘公网安备:43102602000041号 备案号:湘ICP备14013435号-1

湘公网安备 43102602000041号

备案号:湘ICP备14013435号-1